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10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海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7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