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上述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及交易对手一方为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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