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期以来,有少数期刊出版单位违反管理规定,通过增加刊期的方式出版多种期刊版本,实际上是以一个刊号变相出版另外的期刊,这种“乱增刊期,一号多刊”的情况,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给期刊出版市场带来混乱,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另外,还有的单位偏离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改变期刊名称,也给期刊的出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混乱。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2000年1月起改回原刊期出版;确有需要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对那些“一号多刊”或变相“一号多刊”问题严重,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期刊,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原刊期。今后周刊原则上仅限于新闻单位所办。
二、
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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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马鞍山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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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