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新闻出版总署继2003年、2004年先后两批集中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之后,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总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31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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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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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1
新出报刊〔2004〕18号
关于开展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4.1.8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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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2011年)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