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2000年)
-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