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
-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9年)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2001年)
-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