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