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