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2015年)
一、
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
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
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
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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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