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019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中央组织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民航局,出台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措施如下。
一、 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1.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2.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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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