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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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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