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3月9日)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15年)
-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东洞庭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辛亥革命博物馆湖南省花炮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