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下简称《决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为贯彻落实《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调整方案

(一) 普通高等学校(161所)。
将22所普通高等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34所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负责调整(附件二)。5所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原主管部门(单位)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附件五)。97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并由地方统筹进行必要的布局结构调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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