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4年)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