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负责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高 强 卫生部部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国强 卫生部副部长兼中医药局局长
成 员:李 辉 外交部部长助理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 商务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宋明昌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吴 浈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房书亭 中医药局副局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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