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实施,确保资产或业务剥离的顺利完成,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或业务剥离是指根据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下称审查决定),负有资产或业务剥离义务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下称剥离义务人)剥离其部分资产或业务及与之有关的行为(下称剥离)。
剥离义务人被剥离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称为剥离业务。
第三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下称自行剥离);如果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则由剥离受托人按照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下称受托剥离)。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剥离义务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商务部可酌情延长业务转移的期限。
第四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根据审查决定的要求委托监督受托人,并在受托剥离阶段委托剥离受托人。
监督受托人是指受剥离义务人委托,负责对业务剥离进行全程监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剥离受托人是指在受托剥离阶段,受剥离义务人委托,负责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商务部做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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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 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2018年)
-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4月)
-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