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就做好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决定》,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务院《决定》规定环境保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城市管理领域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 贯彻国务院《决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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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 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