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鼓励自主创新,按照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若干配套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工委决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4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新增);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新增)。”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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