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
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6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以下行业:
1.
货物、技术进出口;
2.
摄影及扩印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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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9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