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
- 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医师节”的批复(2017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在首都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大会上的讲话………………………………江泽民(1999年)
- 关于推进印刷业绿色化发展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