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手机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