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负责减排项目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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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2017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