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放弃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鼓励申报人尽早主动提供有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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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 发展改革委高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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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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