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放弃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鼓励申报人尽早主动提供有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1年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2024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污水污泥修正案》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0年)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