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升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明确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基本原则
(一)
审慎停牌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停牌,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等情况。
(二)
分阶段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进展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不应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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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
-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