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三条第(十)项。
二、 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将第(六)项修改为:“(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三、 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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