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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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7年5)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
-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 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