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宪法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宪法宣誓的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装、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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