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评价依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构;
(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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