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 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建设绵阳科技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公安部关于淫秽电影鉴定问题的批复(199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