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9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珠海市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内容,请在国务院港澳办指导下,授权珠海市人民政府据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谈并签署土地租赁合同。
二、 同意在土地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年期为50年。合同期满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不改变土地用途,可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予以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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