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2年)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 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 主要措施
(一)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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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7年)
-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
- 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2年)
- 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开创西部大开发的新局面温家宝(2005年)
- 团结合作抗疫引领经济复苏——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9月27日)
- 温家宝总理致非洲联盟第九届首脑会议贺函(2007年)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