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
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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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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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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