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
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1年)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18年)
-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