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 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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