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年)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宗教局、地震局、气象局、信访局、海洋局: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年度评估分析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请你们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汇总2004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
一、 评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基本情况。
汇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并与2003年情况进行比较。
(二)
分析与评估。
1.
总结分析。侧重对2004年度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特点、原因、规律进行总结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2.
工作评估。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1)
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
运行机制:包括预测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和信息发布等机制运行情况;
(3)
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财力、物资、人员转移安置、医疗卫生和交通运输保障、通信等应急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
(4)
监督管理:包括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责任追究与奖惩情况。
(三)
结论和建议。
对2004年度应急管理工作作出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 有关要求
(一)
情况汇总要力求全面、准确,有关数据的统计方法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
(二)
对2004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的评估分析要实事求是,既要总结经验,又要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三)
评估分析报告稿要简明扼要,篇幅不要过长。
(四)
请于1月24日前,将评估分析报告通过国务院值班信息管理系统,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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