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
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
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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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2017年)
-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00年)
-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10月9日)
- 携手构建亚太命运共同体——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发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2005年)
-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