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 划入的职责
(一)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
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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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