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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