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 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船员服务”修改为“海船船员服务”。
三、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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