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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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198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
-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