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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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关于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更名为东洲区的批复(1999年)
-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2005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2002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