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 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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