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下列国家赔偿案件:
1.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应由本院作出决定的案件;
2.不服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向本院申诉,需要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见,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5.请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讨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草案。
(三)总结国家赔偿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国家赔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主任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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