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下列国家赔偿案件:
1.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应由本院作出决定的案件;
2.不服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向本院申诉,需要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见,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5.请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讨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草案。
(三)总结国家赔偿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国家赔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主任请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攀枝花三线建设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 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