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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