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一)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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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乡村振兴局供销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
-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