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2015年)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本市场竞争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现就修改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 删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第九条中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 删去《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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