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二、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保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坚持有效监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面的监督。
坚持公开透明。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提高破产事务处理的透明度。加大各方信息共享力度,为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信息化、公开化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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