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2007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