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
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
二、
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
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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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