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
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
二、
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
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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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楼子山等1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6年)
- 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2022年)
-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