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6年)
-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2013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