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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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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