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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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公告2010年第94号(2010年)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
-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