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3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
收购人为多人或者通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各成员可以书面约定推选其中1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统一编制并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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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201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2003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8年)
- 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