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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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2022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2022年)
- 推动停火止战实现持久和平安全——在金砖国家领导人巴以问题特别视频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