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前款所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前款所称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推动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拟由国务院出台或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四)承担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五)指导、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其他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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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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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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